扬子晚报网3月10日讯 (通讯员 张海陵 记者 王国柱) 减肥糖既无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又未标注生产、销售厂商,还被检出含违禁药物西布曲明;冷冻牛肉制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手车关键信息虚假......上述物品的售卖者都被法院判以惩罚性赔偿。
3月10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的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彰显了法院维护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决心。
惩罚性赔偿是指司法裁判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即赔偿金额超过真正损失金额的赔付。典型案件显示,周某看到郑某微信宣传的“减肥糖”功效及招募代理广告,先后四次向郑某转账合计18850元,购买71盒“减肥糖”。后周某认为郑某销售的“减肥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并委托鉴定。检验报告显示,“减肥糖”中检出违禁药物西布曲明,含量为4.92%。案涉减肥糖的外包装盒上无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亦未标注生产、销售厂商。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据关联案件查询,并无周某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案件,不能认定周某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法院最终判决,郑某退还周某18850元货款并赔偿188500元。
发布会现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吴宏文介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在弥补被侵权人损害的同时,旨在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则引领作用,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民生审判上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发布会由该院新闻办主任于波主持。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