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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诉“刷宝”搬运其数据集合,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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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抖音”诉“刷宝”搬运其数据集合,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因搬运“抖音”平台中的短视频文件、用户信息及评论,“刷宝”APP被“抖音”平台起诉索赔4000万元。记者3月21日晚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上诉人“刷宝”APP经营者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抖音”经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据了解,该案是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据微播公司诉称,“刷宝”APP的经营者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微播公司认为,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创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抖音”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微播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创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同时还指出,对涉案短视频的集合给予整体保护,不影响单一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微播公司使用抖音平台整体短视频产生的经济价值区别独立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网络用户为创作每个短视频付出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短视频平台收集者付出的成本。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创锐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可责性,并且涉案视频数量多达50392个,用户信息数量多达15924个,影响范围广泛,依法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