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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杨某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开始,杨某生(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洋酒并进行销售。生产方式是通过快递物流购进价格低廉的洋酒原浆进行勾兑灌装进注册商标洋酒回收瓶或灌装进空瓶再张贴注册商标洋酒标签。2021年1月开始,杨某顺与杨某生一起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洋酒,参与勾兑洋酒、张贴注册商标洋酒标签以及包装打包等。从事假酒生产以来,杨某生以他人的名义通过物流邮寄、购物平台等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并收取货款合计人民币250多万元。
【裁判结果】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顺负责张贴商标、包装打包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顺承担销毁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原材料等物品所需费用人民币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好酒不上头,假酒毁一生。案中,被告人杨某顺与他人采用勾兑灌装的方式生产、制造假冒品牌洋酒进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最后自己锒铛入狱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一举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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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生产、销售合法、合格的产品,不实施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酒类等商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注意检查相关凭证,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茂名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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