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愈发繁荣,但因二手车辆信息不对称等缘故,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烦恼。近期,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买卖双方的极限拉扯下,看法院如何以事实说话,维护二手车市场健康经营秩序。
案情简介
曾约定车辆信息不符车行有权退款
2021年5月8日,原告某二手车行以114.5万元的价格在被告小杨处购入一台二手小型客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小杨保证车辆能够正常上牌、提档、落档及过户。若小杨提供的车辆信息不实,车行有权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若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小杨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还进一步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双倍退还定金并赔偿车款的10%作为违约金。
该车落户车行后,车行以122.5万余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卖给下游买家小王。小王在外省给车辆上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码被改动无法上牌,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车行全额退款并赔偿小王损失5万余元。后车行履行了赔付责任。
现车行以原车主小杨未提供真实车辆信息致车行利益受损为由,要求小杨退还车款114.5万元、赔偿损失7万余元且支付违约金11.45万元。小杨认为其已尽合同义务,不同意赔偿。双方僵持不下,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支付违约金11.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关于退款退车的约定具有合同约定解除权性质,符合约定情形时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确认案涉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不实且不能正常过户,则车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综合考虑二手车行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县法院判定车行与小杨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解除,小杨需返还车行购车款11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45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小杨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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