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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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7: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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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海省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起案例涉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履职、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强制报告落实以及涉及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出行、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

加强精准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刚(化名,16周岁),2021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1万余元。2022年3月2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开展全面社会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经综合评估,依法对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考验期内,组成帮教小组,量身定制针对性干预矫治、观护帮教计划,及时跟踪评估帮教效果。同时,向小刚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用心挽救促其改恶向善。

案例二

多元化救助 提升综合司法保护效能

——王某某强制医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害人小花(化名,10周岁)在家中被父亲王某某实施暴力,造成右眼失明、两处重伤的严重后果。小花哥哥小强(化名,13岁)在现场目睹王某某的伤害行为。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同时,向被害人小花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募捐9万余元用于医治小花。安排心理医生对小花、小强进行心理治疗,并协调公益组织将小强纳入助学资助范围。小花及其母亲向县检察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支持起诉申请,县检察院予以支持,并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变更被害人抚养权,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对实施故意伤害、虐待、性侵等监护侵害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及时撤销监护人资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强化系统治理 依法严惩校园性侵犯罪

——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海东市某县某小学校长及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其职务及教学便利条件,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2022年8月19日,海东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根据案件反映出的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不力问题,进行调查立案并向教育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切实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通过一体融合履职,推动源头保护,努力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落实机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保护弱势群体 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先后对小红(化名,14周岁)进行性侵害,造成小红严重精神创伤,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2月23日,小红监护人向西宁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申请。西宁市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引导小红监护人收集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并在被害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后,决定启动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程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小红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被侵权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

案例五

推动落实强制报告 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强制报告制度履职不尽责案

【基本案情】

果洛藏族自治州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班主任及学校发现被害人被性侵并怀孕事实后,未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向相关单位报告。2022年4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县辖学校不同程度存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遂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理,并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022年9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县教育局对负责安全管理的校长、政教处主任进行约谈,对被害人班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案发后,县检察院针对涉案学校学生开展检察开放日主题活动,并在全县中小学开展防性侵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六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督促监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海北藏族自治州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家庭存在教育方式不当,从而导致未成年子女多次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发生。检察院向未成年被害人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联合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被害人父母开展“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为该案未成年被害人父亲提供固定工作以保证该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通过对被害人家庭提供司法救助、寻求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家庭实际困难,有效提升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能力和质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当、监护缺失情况,及时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七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小餐桌”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校园周边开设的部分“小餐桌”开展专项检查,经调查,辖区午托班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等食品、卫生、消防问题。区检察院针对存在的问题固定证据并及时立案,组织辖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校园周边“小餐桌”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共检查校园周边“小餐桌”109家,发现各类问题隐患69条,责令经营者当场整改54条,依法取缔关停1处无照经营商户,约谈经营者6人,发放宣传册500余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小餐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进行有效整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

案例八

一体融合履职 推动源头治理

——酒吧违规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辖区KTV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亦存在违规招聘、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相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治理不到位。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机关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充分听取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意见,随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科技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两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采纳全面落实检察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酒吧进行处罚并加大辖区内娱乐场所监管力度,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案件办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职能部门加大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监管力度,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案例九

强化部门联动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举报格尔木市中小学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线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存在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情形,市烟草专卖局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向市烟草专卖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市烟草专卖局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全市电子烟实体店进行摸底,并联合市教育局、工商局等部门严厉查处中小学校周边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及日常性的后续管理。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全程跟进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部门联动,通过事前全面调查取证,事中充分沟通协调,事后严格跟踪监督,确保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依法履职。

案例十

依法能动履职 杜绝未成年人安全出行隐患

——未成年人安全骑行“小黄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存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多名未成年人共同骑行一辆共享单车等问题,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遂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发未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度重视、快速部署,通过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骑行用户认证系统进行完善,从源头有效杜绝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现象。区检察院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学校+家长”模式开展安全骑行普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从治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这个群众关心的“小切口”入手,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未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公安+城管+交通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来源: 青海日报

监制:刘幸海

责编:寇荣

编辑: 冯丽晨、马思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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