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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车信息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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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隐瞒事故车信息三倍赔偿

【案情】

2021年7月,顾某至经营部购买二手车,后因看中一辆轿车便与老板王某商谈。其间,顾某询问王某,该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有无大的维修。王某表示该车辆此前只有“小碰小擦”。顾某很满意,便支付购车款2.5万元驾车离开。次日,因车辆滤刮器故障,顾某送去维修,维修人员告知顾某该车辆可能是事故车。顾某因与经营部交涉无果,诉至法院请求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诉前,顾某将车辆送至评估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左侧C柱钣金做漆,右C柱符合切割、烧焊,左侧纵梁变形,右侧纵梁变形烧焊,车底和顶棚有进水痕迹,符合“重大事故车辆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最终认定车辆为“事故车”。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有关信息,已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的,可以认定构成欺诈。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即使是二手车,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的程度、维修次数、是否属于事故车等有关真实情况。

本案中,车辆在骨架、外观、内饰、工况、电器等方面存在20多项维修记录,更换过挡风玻璃、安全气囊,修整过左前门、右后门,这些已不属于经营部所谓的“小碰小擦”范围,而构成事故车。但二手车经营部卖车时,既承诺顾某车辆没有大事故,只有“小碰小擦”,又未将车辆系从平台拍得、平台公示20多条维修信息的情况告知顾某,结合该车辆系事故车的鉴定结论,应当认定二手车经营部在出售车辆时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故意隐瞒事实,诱使顾某错误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判决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双方相互退款退车,二手车经营部赔偿顾某三倍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