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子琪
【案情】
原告朱某与张A系夫妻关系,原告张B与张A系父子关系,被告张C与张A系兄弟关系,张A于2013年死亡。张A在某村有平瓦房3间,2014年7月至9月间,张C将该平瓦房3间拆除,并占用了该平瓦房3间地基,又建造了房屋3间。2014年11月13日,原告朱某、张B遂以张A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被告张C恢复原状。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在于添附与侵权并存时的处理规则——添附制度优先或侵权责任优先?
第一种观点认为添附制度优先,理由在于讲效率原则作为其出发点,体现物尽其用、避免财产损失浪费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优先,理由在于侵权责任有法律明文规定,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A作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时也是被拆除平瓦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去世后,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朱某、张B作为张A的继承人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张C未经所有权人许可拆除平瓦房的行为存有过错,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这一侵权请求权。但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仅拆除了他人的房屋,还用自己所有的建材在该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此种情形即属添附中的动产附合不动产,即拆除了他人房屋后,张C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建材在朱某、张B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成了新的房屋,可适用添附制度。添附制度包括确权规则和补偿规则,前者是出于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目的,限制被添附人对添附物要求恢复原状或加以分离的权利,并通过在法律上将因添附而结合之物视为一物,从而确认该物为添附方或被添附方所有的规则,后者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依据不当得利,由得益方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依据添附制度中的确权规则,该新建房屋应属于朱某、张B所有,因为不动产具有稳定不动、价值巨大、显而易见等特性,各国法律都认为由不动产吸附动产。
笔者赞同添附制度优先,因为添附制度是各国法制通例,说明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可以说,添附制度有助于修正侵权处理机制在某些情况下的不效率,即侵权制度以过错为前提,通过损害赔偿为主的方式制裁违法者以保护物权,它不是财产和交易的规则一般不体现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而添附制度不以过错为前提,通过确认新物归属以实现一物一权的方式来保护物权,它是确权规则,体现物尽其用、避免财产损失浪费的原则,添附制度通过添附物归属者依不当得利给予相对方适当补偿以保持当事人利益平衡,它又是补偿规则,体现公平原则。可见,在侵权、添附并存时,基于效率公平的考虑,添附制度具有优先性,可以阻却恢复原状之侵权请求权的行使。